上网信息审核制度
一、审核工作应当坚持讲求科学、实事求是,既确保单位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。
二、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。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、委托人姓名或个人姓名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、联系电话和委托发布信息的类别及题目。
三、发现下列信息内容,拒绝办理:
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四、对网上信息进行浏览、跟踪,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,如发现有害信息应保留备份后及时报告公安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。